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东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完善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设施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加快实施“一网两区三张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贯彻意见,拟全面开展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处理重大事项和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毓全(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卢寿维(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润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荏光(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容开(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胡炽海(市林业局副局长)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卢沛超(市城建规划局副局长)
陈润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观祥(市公路局副局长)
张近东(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润池兼任。各镇(区)应迅速抽调人员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具体负责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时间安排
(一)2002年7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
(二)2002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三)2003年在全市全面铺开,2004年10月前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四)2004年底前完成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归档,并将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三、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调查对象:
(一)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已经依法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已经属于镇(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农业用地。
四、操作步骤
为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各镇(区)应先选1—2个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市的试点镇为石碣镇。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工作
1、公告:市政府颁布《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办法》,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广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
2、市国土资源局制订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技术实施方案。
3、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具体布置有关工作。
4、培训专业人员,确定试点村。
5、收集资料。
(二)划分宗地,土地权利人申报权利
1、国土部门调查人员根据土地详查的成果按规定划分宗地后,向土地权利人发出“土地登记通知单”。
2、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权利。
(三)实地调查、面积量算汇总
1、调查人员会同申请者实地核实土地权属及其界线的变化情况。
2、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地类的变化情况。
3、清绘调绘的工作底图,量算地块面积,汇总土地权利人的宗地面积。
4、绘制宗地图。
5、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或《地籍调查表》。
(四)初审
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申请资料、调查情况、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五)公告初审结果
以镇(区)为单位,将调查核实和初审的结果在国土资源分局和村委会的橱窗公告栏公开征询意见,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权利人的名称、通讯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六)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批、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七)编绘地籍图
(八)检查验收、成果资料登记造册、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落实相应机构和配套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土地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阻挠。
(二)各地若不能如期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农地开发整理项目、易地开发项目、农地转用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都不予立项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