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1999]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
《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
第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组织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
(二)《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四)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五条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方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
(二)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否体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是否体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五)是否落实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与新补充开垦耕地的数量等主要土地利用指标;
(六)是否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
(二)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
(三)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措施应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切实可行。
第八条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情况:
(一)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第九条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报批程序
第十条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论证。市国土局要加强对镇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先通过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镇区规划编制单位将规划成果材料一式20份、图件1套报送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应即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在收文15日内对规划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及说明反馈市国土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市国土局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二)镇区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国土局的预审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并对修改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镇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区人民政府将规划材料一式20份、规划图件2套正式上报市国土局审查。
第十三条 市国土局将上报件分送市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在收文后15日内对规划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市国土局负责综合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市国土局应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如确认有必要对该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市政府将规划退回上报的镇区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第十四条 市国土局将综合审查意见、附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由市国土局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批复。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报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规划文件: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可简化为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应为1:10000。图件应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三)规划附件:专题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上报审查预审规划材料的,规划文本封面应注明预审稿;属上报审批的,封面注明送审稿。
第十八条 规划属原则批准,尚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镇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公布规划前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市国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