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土地 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5〕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查处土地违法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92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市决定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镇(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严格依法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二、建立违法用地属地领导负责制。凡本辖区内发生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区办事处主任)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为第二领导责任人。镇(区)内严禁发生以下土地违法行为:一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二是违反法律规定越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三是擅自分配、出售宅基地,兴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四是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机“以租代征”,即未经办理农地转用或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以租地的形式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变相发展商品房地产项目。
三、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在我市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创新执法监察机制和工作手段。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季度对全市的土地利用状况遥感监测,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变化动态,及时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监督考核各镇(区)国土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考评各镇区领导班子国土管理工作。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镇区,实行“三停一扣”的用地政策。
四、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各镇(区)履行国土管理职责和落实《东莞市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的重要依据。镇(区)内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按以下情形予以追究。
(一)本镇(区)一年累计发生违法用地达到或超过以下数量的,作如下处理:
1、违法案件5宗或违法用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2、违法案件10宗或违法用地面积达200亩以上、被省以上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镇(区)领导的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辞职、撤职等处理。
(二)对违法用地达到量刑标准,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达到5亩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程序分两个层次进行,对涉及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镇区领导班子成员,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后报市批准,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涉及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镇以下基层干部和违法用地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后直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