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业务流程 >> 业务流程

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府办〔2006〕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切实规范土地闲置费征收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闲置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凡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的闲置土地,必须提供镇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会审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对有关材料予以严格审核,若未能提供详细举证资料,或举证材料不规范、不真实的,不予受理。举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由各镇街提供的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等,其真实性由各镇街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与原件无误”的校对章,签署校对人姓名。举证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在上报前应统一由负责人签名,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审核认可。
  二、根据《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精神,对于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的闲置土地,必须提供翔实、准确、完备的举证材料,包括:
  (一)宗地不纳入土地闲置费征收范围的申请;
  (二)镇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计征闲置费的会议纪要;
  (三)土地使用证和出让合同复印件、宗地图;
  (四)凡属市一级规划控制的,应提供市政府或市城建规划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决定等),以及标明宗地位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并出具当时报建的证明材料(城建规划部门的收件单、退件单)作为参考依据;
  (五)凡属镇街一级规划控制的,应提供镇街有关规划控制的文件,标明宗地位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镇街处置宗地的有关证明文书(如镇街处置宗地当时的会议纪要、通知、决定),原政府协议收地的合同,地貌现状照片,处置宗地发生的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等,并出具当时报建的证明材料(如城建规划部门的收件单、退件单)作为参考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街),无法提供第(四)、(五)点所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可以提供总体规划图、经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图;
  (六)凡属水利护堤地的,应提供省、市水利部门的法规、文件并出具证明函;
  (七)受省、市输变电网线、专用线型管道铺设等影响土地开发的,应提供省、市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并出具证明函。
  三、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要求,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施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划项目的制度。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未经批准的地块的规划项目,将暂停受理规划选址、用地批准书等的规划报建申请。对各镇街上报的受控制性规划影响的情况,将依据上述时间界限来确定宗地应计征闲置费的闲置时间,确定宗地应计征土地闲置费的适用标准。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经济联合总社(公司)、房地产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公交公司等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持有的闲置土地,无论是否存在挂靠关系,都应缴纳土地闲置费。
  五、属市国资委委托改制企业经营、使用的土地,分别处理如下:
  (一)列入改制企业赎买范围的土地,构成土地闲置行为的,从依法批准改制之日起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二)属于企业改制时剥离不赎买的土地,或经批准关停企业的土地,由市国资委提出不计征土地闲置费的申请,并提供涉及该宗地处置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国土部门会审。
  六、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其闲置时间均从合同中约定的动工面积开发期限到期之日起计算,约定到期之日少于180日的以180日后为起征点,超过半年的按实际约定时间起征;未完善用地手续的,以违法用地经省确认满一年之日起计算。
  七、原政府统一拆除的砖厂、水泥厂,拆除后的土地纳入市、镇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构成土地闲置行为的,应组织举证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会审,不纳入计征土地闲置费范围。
  八、经市国土部门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原经法院等司法机关裁定给金融机构抵债的土地,现由金融机构转卖、但尚未完善变更手续构成土地闲置的,其闲置时间应从司法机关判决生效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根据《关于落实粤府办〔2005〕25号文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土地资产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3月28日至2008年止,地方金融机构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在2005年3月28日之前在各地方金融机构作为抵债的土地,2008年底前免收土地闲置费,在此期间不作处置。
  十、根据《关于广东发展银行保全和处置抵债土地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453号)精神,广东发展银行从2005年7月1日起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4年;2005年7月1日起接收的抵债土地,在2008年底前免收土地闲置费,期间不作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地理位置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0-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测绘大厦 网站咨询电话: 0769 - 22489188 - 519   业务咨询电话: 0769 - 22489188 - 9

技术支持:开普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