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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一)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平面、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全市范围内1:500、1:1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全市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其他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二、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使用我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由使用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东莞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下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招标书、批准文件等有关用途的证明文件;

  (三)使用控制点成果的,还应提交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必须提交申请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施条件证明材料、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应经申请人所在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属于市直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

  五、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经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到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六、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人应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二)。

  七、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测绘项目或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在测绘项目或建设工程完成后的60天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其他测绘成果目录。对不依法汇交成果资料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八、使用其他类型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测绘局、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九、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买卖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于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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