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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非法占用土地等四宗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市认真组织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专项执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宏观调控政策方针,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查违法用地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镇(街)、单位片面强调地方经济发展,依法用地意识不强,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违法用地行为时有发生。为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坚决刹住违法圈占集体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现将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周X辉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四宗土地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希望各镇(街)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转变发展观念,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属地责任,始终对违法用地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周X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2年8月,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由时任虎门镇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陈X安主持召开村委和村党支委会议,决定将位于本村“老草塘”及“出巷口”(土名)10万平方米耕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转让给周X辉使用。收取款项后,陈村经济联合社将21.3亩土地平整后交付给周X辉使用,周X辉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非法占地建厂房出租牟利。建设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但周X辉仍继续施工,致使21.3亩农用地遭到毁坏。对该违法用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陈村经济联合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追缴陈村经济联合社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陈X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周X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高埗镇保安围第四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黎X建和邱X龙、沈X应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4年12月,高埗镇保安围第四经济合作社为获取收益,擅自将村内的农用地分别出租给邱X龙12.42亩和沈X应18.06亩作工业用地使用。签订合同后,邱、沈二人各自聘请施工队,将碎砖、石渣等建筑余泥运往租用地块上堆填,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责令停工,两次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邱、沈二人对此置之不理,平整好土地后,继续违法抢建厂房,分别造成了11.28亩和7.59亩农用地的种植条件遭受毁坏。2005年11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高埗镇保安围第四村民小组组长黎X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邱X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沈X应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厚街镇大迳村古村村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3月,时任厚街镇大迳村古村村民小组组长的李X良,共将约100亩的集体土地以出租和转让的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做工业厂房用地,并且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聘请施工队推填土和建设工业厂房,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停止施工,但仍我行我素,继续聘请施工队施工。2006年3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任人李X良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古村经济合作社的违法所得120万元以及判处罚金25万元,上缴国库。
  四、企石镇莫屋村委非法转让土地案件
  2003年底,企石镇莫屋村委会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莫X洪的主持下,未经批准擅自将该村土名为“江吓”的25.7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企石恒锋盛木业制品厂,违法获得685520元转让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2007年6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企石镇莫屋村委会违法所得的685520元土地转让款,并按违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即罚款137104元,合计罚没款822624元。目前,该案的违法直接责任人莫屋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莫X洪已移送市纪检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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